四、处方、病历点评结果
1、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2、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6、非手术病例抗菌药物合理性应用评价标准
(1)用药适应证:必须有细菌感染的临床诊断或病原学检查依据、或确有各种内科、儿科预防用药指征方可给予抗菌药物治疗或预防使用,否则视为不合理。
(2)病原学检查:住院病人尽可能在开始抗菌治疗前送检相应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无标本送检视为不合理。(危重患者可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的经验治疗)。
(3)药物选择:必须符合卫生部下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有关规定,如果存在无指征用药、用药与诊断不符、药物选择起点高、未注意特殊人群用药特点、禁忌证用药等情况均视为不合理。
(4)给药方法:药物的单次剂量、给药次数、溶媒选择及给药途径必须符合药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
(5)治疗用药疗程恰当,疗程过长或过短视为不合理。
(6)联合用药: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应有明确指征,联合用药的种类选择合理。发现无指征联合用药、联用产生拮抗或降低疗效、联用毒性增加、联用品种过多(>3种)或重复用药均视为不合理。
(7)在治疗期间,无明显依据频繁更换药物品种且病程记录中未说明理由视为不合理。
7、围手术期抗菌药物应用合理性评价标准
(1)用药指征:无预防用药指征用药者视为不合理。
(2)药物选择:药物选择错误、无指征联和用药、术前术后无依据更换品种等情况均视为不合理。
(3)术前给药:必须切皮前0.5~2小时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如果术前>2小时给药或术后回病房后给药、剖宫产未夹住脐带后给药均视为不合理。
(4)术中用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500ml)未追加给药为不合理。
(5)术后用药:一般I类、II类切口术后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的情况酌量延长。若术后用药时间太长,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或临床情况视为不合理。
(6)给药方法:药物的单次剂量、给药次数、溶媒选择及给药途径必须符合药品说明书,否则视为不合理。
五、奖惩办法
按照医院医疗质量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