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并明确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遵照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前置审核成刚性要求
第四条:“所有处方(包括门诊处方和病区医嘱单)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药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2、软件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药师应进行人工审核;
3、软件不能审核的部分,药师应进行人工审核;
4、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非患者)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5、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
部分药师不具备资质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
未从事过处方调剂工作的临床药师,不能从事处方审核工作??
2、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3、从事中药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审核难度加大
第十五条:适宜性审核
1、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大部分中成药的药理作用不明确、不良反应不明确、相互作用不明确,药师缺乏相关的审核依据。
2、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症、疾病史禁忌症、性别禁忌症;
门诊药师难以获取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既往病史、用药史、过敏史等信息。
3、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门诊处方包括医嘱单根本没有相关描述,药师不能完成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的审核。
处方审核依据更灵活
第三章:审核依据
1、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订的适合本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
对审方软件要求更明确
第八条:信息系统:
1、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目前软件存在的问题:主要依据是说明书,未依据诊疗规范和指南;审核结果误报率和漏报率高。
2、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可以理解为:通过软件审核后的合格处方,可以直接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审核质量要求更高
1、药事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需要下设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专职(兼职)人员;
2、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所属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3、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
4、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处方管理规定》及本市其他规定,完善处方审核调剂的制度和流程,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做到“四查十对”。药师进行处方审核过程中,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及时沟通,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错误用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各级医疗机构应运用信息化手段尽快开展门急诊处方前置审核工作,鼓励开展住院医嘱审方全覆盖。尽快收集、筛选、整合符合本医疗机构特点的处方前置审核规则,开发建立功能与实际需求相一致的信息系统。利用信息系统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提高患者就医过程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推进药物剂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智能提示、用药权限设置等相关功能的开发应用,加强系统的监测、警示和拦截作用,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临床用药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借助区中心医院平台,探索建立处方前置审核区域中心,直接服务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其他医疗机构。
来源:药评中心&上海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
上一篇:无
下一篇:【指导文件】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关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
![]() |
|
|||||||
公司简介 | 客服QQ:749176416 | 埃帕无线 | ||||||||||
最新资讯 | 客服QQ:264672391 | |||||||||||
产品中心 | 客服电话:021-54191803 客服电话:13162533752 |